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根据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记录,认真、准确地填写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始资料的审查报告。
(2)内外表面检查报告及缺陷部位图。
(3)无损探伤报告及探伤部位。
(4)材质化验、性能试验报告。
(5)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6)耐压试验报告。
(7)检验结论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符合以下要求时,方为有效:
(1)从事检验的单位应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办理资格认可,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持有检验许可证;从事检验工作并签发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持有检验员证书。
(2)检验报告书上检验员和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手续齐全,检验单位盖有印章。
(3)检验内容完整,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如有缺陷需要进行安全评定时,应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4)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明确。包括允许继续使用的参数、监控使用的限制性条件、下次检验日期、判废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