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电系统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1) 弱电线路搭建电力线路问题。电信电缆线、广播电视闭路线、居民电话线等弱电线路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方便,擅自将自己的线路搭建在电力线杆上。对于这种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做法,对电力企业和搭建者以及社会人群的设备、财产、人身埋下了不安全隐患和日后纠纷的种子。
例如,某县广电局擅自将电视闭路线路搭建在县电业局电力线杆上(与电力同杆架设),该闭路线的承重钢绞线与县电信局的通信电缆承重钢绞线在另一处紧紧相连,电信局的该承重钢绞线又连在一根电信杆的拉线钢抱箍上,该电信杆拉线为钢绞线又未安装红白相间的绝缘护套。2001年7月22日,县电业局一处电力线断落,搭在县广电局电视闭路线承重钢绞线上,导致电信局的承重钢绞线及相连的拉线带电,造成9岁男孩因接触该电信杆拉线触电死亡。此赔偿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被告县广电局擅自将自己的电视闭路线利用电力杆安装在电力线下,在县电业局制止时,请县领导协调,致使双方签订了允许其搭建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为无效协议,且县广电局在协议签订后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县电业局虽然进行了阻止,但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阻止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县电信局在其电信杆拉线上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广电局架线至裸体承重线相交时,电信局没有发现,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县广电局、县电业局、县电信局三被告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83168元,分别承担比例为50%、30%、20%。
(2) 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及树木危及线路安全运行问题。
由于近年来城填、农村的发展,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例如,在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打井、建鱼塘钓鱼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供电中断事故时有发生。
(3)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增多。据驻马店市各县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农电系统共发生电力设施案件53起(其中网改后的占50起),且大多为400V、10kV线路和配电变压器,直接经济损失(仅计材料费)14万元;二是当前案件侦破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三是在处理一些远郊变电所受围攻和清理违章植树时,个别乡(镇)政府或派出所不能很好配合工作,而认为是电力部门和群众的经济利益纠纷;四是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部门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而且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给保护电力设施的日常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 针对上述问题的防范对策
(1) 对违章在电力线杆上搭建弱电线路的对策。我们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依法责令违章搭建者予以拆除,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并以法律、条例为准绳,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或协商解决或提请强制拆除。
(2) 对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等加强防范。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
(3) 坚持不懈地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加大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保电氛围。
树立保护电力设施的主体意识和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意识。继续坚持依靠政府、依靠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企业需要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要重视整顿废旧回收和小冶炼厂,堵住销赃的渠道。
树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效益意识。按要求保质保量悬挂好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积极推广线路防盗监测系统和变压器防盗锁等新技术、新产品在农网中的应用,增强电力设施的自身防护能力和安全水平。
总之,农网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供用电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村、农民的利益,只有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