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系统,习惯性违章现象由来已久。
80年代初,东北地区率先提出“反习惯性违章”的说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成了反事故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预防事故,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需对反习惯性违章若干问题加以研究探讨,并上升到理性认识。
1.习惯性违章的涵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究竟什么是习惯性违章?人们可以列举出若干个具体事例,然而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即没有恰如其分地揭示这类现象的本质及其内在联系。
所谓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37条规定:“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但是,某发电厂煤控制室的工人从70年代建厂起,就采用锹刮的做法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造成连人带锹卷入下皮带与滚筒之间碾压致死的恶性事故,人们才认识到旧的习惯性做法的危害性。在调查分析这起事故时,煤控室的3名新工人都承认自己以前也用锹刮过滚筒上的粘煤,只是没引起事故,侥幸过关。他们还反映;“老工人都是这么干的,我们是从老工人那里学来的。”而老工人却说:“我们的师傅也是这么干的,但他们动作利索未出事。”由此可以看出,习惯性违章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它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盲目的行为方式,或没有认识,或随心所欲,但都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
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按照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习惯性违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做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倒闸操作的顺序、要领和安全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理说规程已颁布多年,操作人员应该养成按规程办事的习惯,但事实上,不在模拟图板上预演,木标示设备实际状态,不执行复诵制,不执行监护制等不良习惯,屡屡出现,致使习惯性违章操作成为造成误操作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习惯性违章作业,即违反安全规程,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例如,1978年5月,某公司五班在承建220kV元建线一次作业中,将杆整体立起后,发现由于永久拉线的交叉点碍事,提升木了导线,而要把导线提上去,必须重新打上所有的临时拉线,再解开永久拉线。作业人员为了图省事,竟然在没有打临时拉线的情况下,解开了永久拉线,并提升导线。结果,电杆偏心受力倾倒,2名在杆上作业的人员随杆坠落地面,其中一名当即死亡,另一名重伤。事故后调查发现,类似的随心所欲的作业,在五班已发生几次。有的工人竟然振振有词地说:“不论怎么着,我们把杆立起,把导线安装上去就行。”正是这种习惯性违章作业的行为取代安全规程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是习惯性违章指挥,即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例如,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线路已经送电的情况下,命令工作班成员到带电设备上检查柱上油断路器端子,工作负责人“必须交待清楚安全距离和安全措施”,“认真执行监护”。可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负责人竟然简单从事,该交待的项目不交待,该执行的监护不执行,由此而带来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盲目指挥,必然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说:“习惯性违章指挥无异于杀人。”
2.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
我们可以把违章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以电力系统为例,习惯性违章与偶然性违章相比,习惯性违章造成事故的机会更多,概率更高,因此危害性更大。这么说绝非主观臆断,而是由于习惯性违章诸多特点决定的。
(1)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顽固性。
习惯性违章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势支配的,并且是一种习惯性的动作方式,因而它具有顽固性、多发性的特点,往往木容易纠正。只要支配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心理定势不改变,习惯性动作方式不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就会反复发生,直到行为人受到事故的惩罚。
(2)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潜在性。
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往往不是行为者有意所为,而是习惯成自然的结果,而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由于人们看得多了,习以为常,所以,根本没把它当回事。“身在险中不知险”,容易使人对违章现象丧失警惕性。
(3)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会危害几代人。据对现有的一些职工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分析,他们身上的一些“不良习惯行为方式”,不是他们自己“发明的”,而是从老职工身上“学来的”。看到老职工违章操作“既省力,又没出事”,自己也盲目地效仿,而且又用自己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去影响新一代职工。这些不良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如不彻底根治,必然导致一脉相承,代代相传。
(4)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有些习惯性违章的工人,对安全规程根本学不进,不遵守,总以为自己的习惯性方式“管用”,而安全规程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结果,必然严重地妨碍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综上所述,习惯性违章与事故之间已经构成了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习惯性违章是造成事故的一大根源,一些事故是习惯性违章的必然结果。据统计,电力行业70%-80%以上的人身死亡事故是习惯性违章造成的,而且有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就是某些单位现在发生的事故,在过去曾经发生过;造成事故的原因也基本相同,这就是习惯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危害极大,既有害于国家和企业,也有害于职工个人和家庭。因此,一定要对习惯性违章嫉恶如仇,一经发现,就必须坚决纠正。
3.习惯位违章的成因
从总体上分析,习惯性违章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社会和心理原因。
(1)历史原因。
可追溯到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在此期间,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干,不讲科学,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违章现象蔓延滋生,很多已成为不良的习惯行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创造了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利条件。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人把规章制度视为“条条框框”,“执行不执行无所谓”,仍然坚持违反安全规程的木良习惯做法。
(2)社会原因。
一些职工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养成的不良习惯,例如自由散漫、不良的习性嗜好等,也是产生习惯性违章的一个因素。同时,具体的习惯性违章做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前所述,一些习惯性违章现象所以在几代人身上反复出现,正是上行下效或师授徒仿的结果。
(3)心理原因。
旧技能的干扰是形成习惯性违章的重要原因,从新中国建国之初到现在,我国工业发展很快,新的生产工具和工作方式不断地更新。然而,有些工人习惯了以前的做法,总觉得新做法不如以前的老做法得心应手。因为这些老做法,经过长期的劳作已操作自如,从信息输入、判断到输出的全过程已渗透入脑以达四肢,因而要掌握新的操作方法和工艺流程,就必须排除老做法和老流程的干扰。而在这新旧交替过程中,很容易使人离开新的轨道而步入旧辙,即导致习惯性违章行为。麻痹大意、侥幸心理、自以为是、求快图省率等,是支配习惯性违章的思想因素。总之,形成习惯性违章的原因十分复杂,某一种具体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都有其特殊的成困,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弄清习惯性违章的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