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伤亡事故严重,尤其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随之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搞好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已是摆在国家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我们安全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观察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虽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与当前安全机构的削弱和管理分散等,不能不说有着重要的关系。
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由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均从各自的角度履行政府职能,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往往出现行政要求与安全法规的碰撞,有的各取所需,有的以权代法,加之安全监察部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以及安全监察必要手段的匮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难履其职,监察难以到位。所以我们盼望国家能够早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完整垂直、职责明确的全方位的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以代表国家综合行使安全监察职能;真正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督力量,取代目前分别设在各行政部门内的国家安全监察职能,将国家安全监察纳为一体,成立国家统一的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实行垂直统一的领导体制,使国家安全监察与事故处理走向规范化、统一化和标准化。从而真正强化国家安全监察的权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企业的负担。
然而,1998年的机构改革,不仅没有统一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反而将原来设在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一分为五(经贸部门、煤炭部门、劳动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使之本来就功能不强的安全监察机构又失去了统一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安全生产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管理体制不顺、力量分解,其结果必将给安全生产带来种种不利和弊端。
第一,部门繁多的安全监察检查机构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多部门的安全监察给企业带来了负担,在卫生、经贸、技术监督、消防、矿山、工会、劳动等部门轮番“轰炸”下使企业不堪重负,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其结果是“谁都管、最后谁都不管”,形成了推诿扯皮现场。例如我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在同一天内就分别接待了4个安全检查组,忙得企业领导团团转,结果一些大的实际问题却没有解决。
第二,安全生产多头管理带来种种弊端。安全生产多部门管理,就带来了多部门培训、多部门考核发证,最终形成了“只争发证权,不负安全生产责任”的结果。例如特种作业人员的电工操作证,按国家规定应由原劳动部门(现正移交经贸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发证。可电业部门规定,电工操作证必须由电业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发证。如果企业不执行,不交钱培训,就拉闸停电,搞得企业有口难言。这些种种弊端难以理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只好一人持两证或多证。
第三,安全监察部门新人多了也会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搞好事故预防,在这方面多数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预防事故的经验与方法。我市的安全监察人员基本都具有5年以上安全工作经验,在周边地区或单位的伤亡事故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他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使全市企业职工因事故死亡人数由1996年前的每年90多人,下降到现在每年的40多人。而新组建的煤炭安全监察机构至今没有任何接收这些安全监察人员的信息,重新从企业或其它方面调配来的人员则需要重新学习,重新熟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影响了安全生产。
第四,多头分散的监察机构不利于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它需要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多头、分散的安全监察机构,必然带来政出多门、执法不一,一样的事情进多家门,形成工作不协调或出现“三不管“现象。例如吉林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刚刚成立,在各地市煤炭安全监察办事处还没有组建以及各地市机构改革还没有进行的情况下,便发布了《吉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并于2000年6月4日起施行。这样就相应解除了各地市劳动、经贸部门对小煤矿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责,造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出现了断档,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将安全与生产同设在一个部门容易造成只顾生产而不顾安全的现象。安全监察急需统一的权威机构,急需垂直的管理体制。现在国家安全监察设在经贸委,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设在煤炭局(即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并不合适。将安全与生产同设在一个部门,容易形成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因为安全和生产是一对矛盾,而实际生活中很难解决好,极易造成只顾生产而不顾安全的局面,引发事故的发生。例如1996年5月21日,在河南省平顶山煤矿十矿发生的死亡84人,受伤68人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是该矿领导为抢产量,在矿安全办公会上研究决定,为使瓦斯超限时不能断电,保持继续生产,把瓦斯传感器向下调0.2%~0.4%。矿领导的决定,导致上级派驻该矿的安全监察机构、矿上安全员只有服从执行,而不敢反对。最后终于酿成了这起不该发生的特大瓦斯爆尘爆炸事故。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工作呼唤独立的、统一的、垂直的、职责明确的安全监察机构。只有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从组织上落实了、统一了、才能有权威,安全工作才能有力度,才能保障安全生产。 (钟金昌 于殿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