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业务和约定承担的责任。
3、坚持公证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事的原则。
5、在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及他人名誉。
8、不泄漏所监理工程的保密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 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