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作业的审查和批复程序
(1)有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得到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承包人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将专项爆破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爆破作业。
2、 工地爆破器材临时库房的要求
(1)库房宜为平房,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
(2)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3)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低于2m;
(9)库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发放间;
(5)应设独立的雷管房,并与炸药房有安全距离。
3、 库房不得布置在有山洪、滑波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然屏障;
9、工地临时爆破器材的存放库房必须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使用。
5、爆破器材的日常管理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账物相符;
(3)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6、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7、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
8、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9、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0、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2)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11、做好工地爆破物品的安全防盗工作,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 在施工中,必须注意爆破方法使用的条件,施工中必须进行现场实况的调查与核对。
13、在爆破施工作业前,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爆破施工专项方案。
19、爆破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认真研究熟悉爆破设计文件,学习安全施工规程,作好安全交底。
15、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专人使用,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运送;运送爆破器材应尽量避开人员密集地带,中间不得停留,要直接送往工地,当场使用。
16、爆炸品应严格管理,必须实销实报,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17、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8、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不许有其它人员;预告、起爆、解除警报等信号应有明确规定。
19、爆破作业应严格按设计规定的装药量施爆,以免危及周边人员,设施和建筑物。
20、瓦斯隧道开挖时,须严格按照爆破规程组织施工。特别是天坪寨隧道(瓦斯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组织:
a、成立负责通风、瓦斯检测、防治处理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救护等的专门机构。
b、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用沙等消防设施。
c、对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d、制订防治瓦斯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B、瓦斯工区钻爆作业:
a、工作面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炮眼最大抵抗线不得小于0.3m。装药前炮眼就清除干净。
b、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高瓦斯工区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的炸药,有煤与瓦斯突出可能的地段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采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毫秒级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应采用连续装药方式,雷管安放在最后一节炸药中,严禁反向装药。
c、爆破网络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不得并联或串并联。
d、起爆电源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并与开挖面保持200m左右距离。同一开挖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e、炮眼封泥不严或不足时,不得进行爆破。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然性材料作炮泥。
f、揭煤爆破15min后,应由救护队员佩带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查看爆破效果、检测瓦斯浓度、巡查通风及电路,如有煤尘超标、电路破损、通风死角、瞎炮残炮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在确认安全方可通知送电、开启局部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斯检测人员检测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解除警戒,允许施工人员进入作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