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总库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总库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总库、职工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物资总库辖区内直接从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储存、交通运输、皮带运输作业的科室以及外协单位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三条 总库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三)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六)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七)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总库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总库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六条 总库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纳入总库财务预算。总库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总库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总库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库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