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石油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害,建立供需应急调控机制,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为贵港经济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及《贵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贵港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政府发布石油供应中断预警或我市部分乃至全部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状态下,在石油的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消费调节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石油,主要是指原油和成品油。石油供应中断是指因外部原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石油不能正常买入、输入或运抵我市的情况。
1.4工作原则
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内外联动、开源节流的原则,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科学有序地调节我市石油供应和需求。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政府是我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对重特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进行决策;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跨部门应急工作,协助办理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事项。
2.1.2成立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工信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贵港军分区后勤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贵港火车站、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以及贵港石化分公司等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1.3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掌握石油供应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根据石油中断事件态势提出具体应对预案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应急期间各部门的相关应对处置工作。
(3)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部署专项应急工作。
(5)协调指导应急期间市内石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措施的指令。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市武警支队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工信委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石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工作,内设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级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期间市内石油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研究提出受石油中断影响的重要产业的市内救济政策;向市政府提出我市落实省石油储备管理和动用、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等规定的实施方案。
(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石油市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贵港军分区负责提出军队的油料需求计划,与相关部门落实军用油料应急供应方案,保障部队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等油料供应。
(4)市商务局负责石油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石油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石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或实行交通管制。
(6)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开展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应急状态下的相关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研究制定应急临时相关政策。
(8)市交通局、贵港火车站根据石油供应中断后石油运输流向变化和发货单位的运输需要,负责运输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障应急石油及时、安全运输;制定船舶、铁路机车用油应急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9)市质监局根据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需要及时对成品油质量标准变化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成品油及其替代能源的质量进行监管。
(10)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因大量使用替代能源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1)市统计局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石油生产、加工以及石油、成品油库存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1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石油供应中断的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管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1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
(14)贵港石化分公司负责制定进口石油供应中断时公司内部的生产、供应等预案,经中石化总部同意后实施。执行应急状态下中石化总部、市政府关于石油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指令;提出并执行中石油总部、市政府确定的应急状态下石油的节约、增产、限制销售等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石油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15)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的相关配合工作。
2.1.5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2.1.6贵港石化分公司根据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建立相应机构统筹指挥、协调内部各项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应急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增派部分工作人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和汇总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情况,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启动或终止执行应急预案。
(2)负责承办有关事项,落实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3)负责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4)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提出设立相关专项工作组的建议。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2.3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设立原油运输调度、生产组织、油品供应调控、保供统筹、区域协调等专项工作组的建议。专项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石油供应中断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的制定,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执行,确保应急措施和规定任务的完成。
2.4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石油供应中断应急专家组,研究判定事件发展态势,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2.5运转原则
市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信息系统
市工信委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市石油供应中断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纵向联接省石油信息系统和各县(市)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横向联接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内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市及各县(市)区石油供应运行监测分析,重点做好市内石油生产、进出口、储备、运输、市场供求、市场价格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3.1.2预警及事件级别
预警及事件级别按照《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1.2.1石油供应中断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2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和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初期发生原油进口减少所在月份的上1个之前的6个月,下同)日平均进口量减少60%以上,并持续2个月以上。
(2)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3个月以上。
(3)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6个月以上。
(4)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下,并持续8个月以上。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石油供应中断的其他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定。
3.1.3监测预警报告
3.1.3.1监测和预警报告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及事件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呈送紧急预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可能影响的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3.1.3.2石油供应中断影响调查报告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石油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石油生产、运输、分销、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特别重大情况按省政府规定直接上报。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上一篇: 防汛应急救援预案
下一篇: 道路施工隧道施工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