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面向的介质与对象主要是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因此,燃气行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安全管理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屡见不鲜的燃气事故将老百姓的关注焦点引向了其中的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设施运营。
一、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燃气工程建设本身具有常见施工作业的普遍性质,同时,又因其所处行业而具有与其他施工作业不同的特殊性。
燃气工程按项目性质可划分为常规工程和非常规工程。
常规工程主要包含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居民用户燃气配套工程、工商业用户燃气配套工程、公福用户燃气配套工程等。
非常规工程主要包含场站工程和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其中场站工程又包含门站、加气母站、调压站、气化站(含区域气化站、应急气化站、瓶组气化站)、CNG供气站、加气站等。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个人认为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着手。
1、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事前
事前管理重点指行政审批手续办理。
1)非常规工程作为基建工程,从其投资规模(任何一个项目的投资都≥30万元)和功能来看,短时间内并不会产生太多的同类型项目,而且单个项目的施工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其行政审批手续可按一般基建手续办理,与其它基建项目施工手续没有什么不同。而其中,与安全比较相关的环节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核。这两个环节分别对项目设施设计上的安全间距进行审核。
2)常规工程中市政燃气管道工程的行政审批在每个城市均有不同的默认作法。比较多的是对其规划路由进行设计和审批,并且在施工前要办理市政道路破挖许可。由于市政燃气管道项目基本是随道路敷设的,因此,市政燃气管道作为道路项目的子项目,其手续是依据道路项目的基建手续的,很难单独办理;对于旧道路项目,那更不可能重新按基建手续办理,周期长不允许不说,很多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也不充分,很多地市的管理部门也就是对其规划路由和破路进行前置审批。
对于居民用户项目(一般超过300户的项目,其投资会超30万元),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小区红线内的燃气管道设施是开发商或小区业主投资的,因此,其手续也是纳入楼盘的开发建设一起办理,并不单独办理。
对于工商业用户、公福项目(体量较大的项目,其燃气设施的投资才会超30万元,一般都在30万元以内),由于允许的施工周期短,而如果按常规手续办理,相应的周期就会拖很长。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常见的作法是仅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当然,如果是新建项目,其他手续也是纳入整体项目的基建手续一起办理。
2、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事中
事中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指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与其他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多共性,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燃气工程的安全是与施工质量相关联的,因此,燃气工程的施工主要是从施工质量的角度进行安全管理。
1)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首先,必须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核,以审图合格报告为准;其次,在开工前,燃气单位必须请监理单位组织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会上须就本工程的难点、关键点和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纪要。再次,需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告知,并委托特检院对燃气工程进行全程监督。这点是燃气工程特殊的地方;然后,要对运到现场的材料、施工机具进行检查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坚决要求退场。对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也要检查是否人证匹配,如果是焊工的,还要求监理对其进行焊接考试,施工单位须出具焊接工艺评定等。
2)开始施工后,重点是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一定要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规范做到位,做好隐蔽验收记录。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安全辅助措施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班组进行足够的安全技术交底。
燃气工程在项目完工后,都必须做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以满足未来燃气设施运行要求。因此,燃气公司项目管理员、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以上过程进行试验,并报特检院监督合格。
3、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事后
事后阶段主要是指对燃气工程的施工进行验收,这包括燃气公司组织的自检自查,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验收。
燃气公司组织的自检自查,主要是对施工的表面质量、检测结果、试验结果进行总结,直至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其中涉及安全的主要有规划部门、消防部门、安监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部门的验收。
规划部门针对是否满足规划控制性要求进行验收,最主要的是燃气管道是否按规划路由进行敷,是否进行竣工测量并归档。
消防部门主要是针对安全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进行验收。
安监部门主要是针对安全设施和投入是否按安全预评价实施并满足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燃气工程最特殊的地方就是所有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只要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范围,均必须取得特检院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运营,因此,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经特检院验收并取得合格报告。
建设部门关注的是共性的施工质量验收,类似于建筑类项目、市政道路类项目等。
总之,燃气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1、燃气运营过程中的政府监管
1)燃气计量器具、压力表、安全阀、报警器、检漏装置根据相关规定每年分别报送到特检院、计量所进行校定。
2)防雷设施由市防雷中心时进行2次/年检测。
3)压力管道及容器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定期进行检查,并报特检院监督。
2、企业自行监管
注重加强巡线工作、第三方施工破坏及占压、燃气泄漏控制、应急抢险管理(包括预案及设备配置)、各种安全检查和培训。
3、监管空白
燃气单位没有执法权,用户端安全隐患和第三方破坏控制难度大,为保障安全普遍采用隐患整改通知单和主管部门备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