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是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的常用工具。由于它体积小,配置及管理相对简单,操作方便,因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从一些电力企业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中,有几种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1 灭火器配置不到位
新建电力工程投产试运前,自动消防设施配置运行良好,但灭火器配置不到位。主要原因是:
(1) 在整体消防设计中,重视了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忽略了灭火器的设计,致使灭火器设计出现遗漏,没能提出合理配置依据;
(2) 虽有配置设计,但由于配置权限归属不清,灭火器没能合理配置到位;
(3) 虽然按照设计进行了配置,但配置质量不
高,选型不对,数量不足,位置不准,有的甚至是使用过的灭火器。
笔者建议,对新建电力工程灭火器配置可分3步进行控制:
(1)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设计规范全面进行消防设计,将灭火器设计配置列入消防设计内容,一方面保证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将配置资金列入计划,不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灭火器配置;
(2) 明确配置责任单位,最好以建设单位为宜,一次性或按工程进度分步配置灭火器;
(3) 在配置责任方和接管方之间建立制约机制,将生产接受单位作为灭火器配置验收方,在投产试运前按灭火器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验收。
2 灭火器配置不合理
灭火器配置是有章可循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对灭火器设计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灭火级别、类型选择、配置基准、配置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作为电力行业的内部规章,对电力生产企业,特别是供电企业变电站灭火器的设计配置规定更为具体,对此,作为灭火器配置设计和管理部门都应该首先予以学习掌握,并把它作为灭火器配置及管理的统一标准,用以指导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但是,在日常灭火器配置与管理中有3种不合理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 灭火器自身防护差。灭火器由于配置、管理及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灭火使用效果,还极易造成爆炸伤人事故。比如在电力建设工地或电力设备现场,灭火器长期放置于风吹、日晒、雨淋环境下,极易使灭火器筒身锈蚀老化,承压能力降低,或者灭火剂受潮结块,降低灭火剂质量,影响灭火器的安全有效使用。对此,笔者建议灭火器配置时应该采取装箱、挂勾、架蓬、支架等防雨防晒防潮措施,灭火器的设置点应远离电力生产高温设备。
(2) 单个配置点灭火器过多。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灭火器正确的设置方法是每个配置点不应小于2具,最多不应大于5具,且应按不同灭火器保护距离设置配置点。但一些电力企业灭火器配置过于集中,在一个配置点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远远高出5具的配置标准,误认为越多越能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
(3) 灭火器选型不当。电力企业出现的火灾类型一般有电气设备火灾、精密仪器火灾、可燃气体火灾、油类和一般固体火灾,目前,常用灭火器按照所用灭火剂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水型、泡沫型、干粉型、卤代烷型、二氧化碳型。由于不同灭火剂的灭火原理不同,应用的对象和使用的效果也有很大差异。比如ABC类和BC类干粉灭火剂,ABC类能用于固、液、气三态物质火灾,而BC类只能用于液体和气体物质火灾。有些电力企业灭火器配置不区分火灾类型,不能对“症”配置,为有效扑救火灾埋下了隐患。
3 不能正确实施灭火器报废规定
为了保证灭火器的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正确地进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报废很有必要,为此公安部于1995年制定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对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报废的方法及期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以手提式1211灭火器为例:期满5年(距出厂日期),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使用满10年(距出厂日期)必须报废。可是有些消防管理人员由于对标准掌握不清,一是将水压试验视为年检,不管使用年限年年都做;二是只重视年度检查,却不能按使用年限实施报废,造成灭火器超期服役,灭火器质量不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4 灭火器管理存有盲点
灭火器的管理内容很多,存在的盲点主要有:
(1) 在定置管理中,由于工作等原因灭火器动用后不能及时归位,这不仅对管理造成不便,还会影响正常的保护范围和使用;
(2) 不建立灭火器材档案,灭火器材底数不清,给维修、报废带来不便;
(3) 灭火器的使用培训普及率不高,只求配置不求会使用,灭火器形同虚设。
笔者建议对灭火器实行档案式定置管理,档案中准确绘制配置图,记录灭火器数量、配置及维护检查时间,以定置牌的形式明确责任区管理人,标明各配置点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要求非火禁动。
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涉及到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的成败,电力企业要实现消防安全,就必须高度重视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