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和 8月,甘肃省电力公司先后发生2起人身死亡事故。这2起人身死亡事故情况不尽相同,但暴露出事故责任者缺乏杜绝违章意识这一共同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平时的工作中缺乏良好的反违章环境,特别是职工缺乏拒绝违章的观念。只有建立拒绝违章的安全生产机制,鼓励和支持职工拒绝违章作业,才能逐步杜绝违章的行为。
1 两起事故简况
1.1 3月19日,某供电局在春检工作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人身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220 kV线路门型杆12 m高处缺少一个脚钉(另一侧杆上脚钉齐全)。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家属指责监护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经认真调查和分析,确认本人知道此处缺少一个脚钉,在监护人没有指定从哪一侧下杆的情况下,本人没有选择从另一侧杆下杆,监护人也未予以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
1.2 8月20日,某火电厂厂房行车司机违章操作,在小钩向上收钩时没有严密监视小钩上升情况,导致天车小钩超越行程限位器,且因行程限位器开关拒动,致使行车小钩钢丝绳被拉断,小钩坠落,砸在汽机平台上向大钩上挂钢丝绳的工作人员头部,致人死亡。
2 两起事故责任分析
在对第一起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中,认定企业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及时消除杆塔上缺少脚钉的缺陷。监护人没有明确要求工作人员从220 kV线路门型杆哪一侧杆下杆,监护人失去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但不能将监护人的行为定性为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因为登杆工作人员是一名有11年本工种工龄的职工,接受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本人在明知登杆作业的一侧杆缺脚钉的情况下(当天工作中由此杆上过一次杆),从该侧杆下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是被动地依赖监护人,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况下,本人主动避开从有缺陷的一侧下杆,事故将会避免。
在对第2起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中,认定行车司机严重失职,在向上收行车小钩的过程中,没有严密监视小钩的上升位置,致使小钩上升过度。在行车行程限位开关失灵的情况下,钢丝绳被拉断,小钩坠落致人死亡,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该行车司机操作证有效期已过,班长仍然指派其工作,行车司机本人对工作安排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拒绝操作。
3 两起事故中反映出的问题
这是2起工作性质不同的事故,但从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对待企业各级领导、班组长、监护人、师傅安排或指挥的工作,即使生产环境、工作人员资质、工作人员精神状况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职工也很少认真考虑工作安排或指挥是否违章,是否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或危险,而是被动地接受工作。甚至明知违章,但考虑到情面、考虑到别人是否有看法,害怕给人留下工作不积极、不服从分配的印象,不敢大胆提出异议。如此一来,对不明显、不十分严重的违章,一般都不会拒绝作业,而事故则往往发生在这种隐性的违章之中。这是大量的习惯性违章长期得不到杜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现象的存在,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警示,要消灭违章、特别是习惯性违章,仅靠严格的处罚是不够的,因为受到处罚的违章仅仅是全部违章现象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滞后的管理。只有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赋予职工拒绝违章的权力,并使这种权力制度化、规范化,靠制度来保证职工拒绝违章和抵制违章的合法性。同时,要不断培养、鼓励、支持职工拒绝违章的行为,使企业形成正确对待拒绝违章的氛围,使反违章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才能更有效地杜绝违章。 (冯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