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负责人是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组织者和负责人,也是该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心强不强不仅关系着工作完成的质量也对安全管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列举几项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中易产生的不良现象。
1 未真履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是保证安全重要的组织措施,对于从事试验及检修的工人而言可谓是生命线。可在日常工作中个别工作负责人仅仅知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带着工作票便去了工作现场,认为只要知道干什么就怎么干都行,安全措施那是工作许可人根据工作票办理好的。对于许可人向自己交待安全事项也只是一味听从。因而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票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充足、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缺乏监督。尤其当前110KV变电站全部实行无人值守,操作队值班员对所辖的设备及现场环境的熟悉程度有所下降,如果安全措施少做或漏做而工作负责人又未履行监督职能,其后果不堪设想。
2 工作负责人日志、站班会流于形式
实行"工作负责人日志"制度,是为了加强现场工作的生产与安全管理,规范工作负责人的工作行为,履行好工作负责人的职责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少数负责人并没有了解负责人日志的意义,不将日志带到现场的现象时有发生,日志是为应付检查而补写的。现场开工前站班会要求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班成员的精神状态并交待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危险点分析、人员分工情况,最后询问大家是否听清楚、有无疑问。通常对于一些任务重、工作面大的工作,工作负责人把站班会做得很好,而工作面小的工作易被大家所忽视。
3 缺乏杜绝违章的责任感
据统计,90%以上的事故由违章造成。违章以习惯性违章为主,其危害性很大,而习惯性违章这一顽疾根治却最难,现场工作班成员不自觉地违章,需要负责人立即站出来予以制止。但有些负责人听任违章行为肆意发展而不阻止,导致不安全行为酿成大祸。对于明知违章,为赶工时而走"捷径"的行为,负责人原则性不强,甚至为其提供帮助。实际工作中常遇到受条件或环境所限按《安规》规定来做确有困难的情况,负责人应坚持原则,宁可费时费力也不违章,并向工作班成员说明利害关系。
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贯彻不彻底
连续性工作的每日开工、收工时间是事故多发时期。《安规》规定: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复工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工作。经过一整夜,安全措施可能受外力或人为因素被改动,负责人未认真检查便命令开工易引发事故。即将收工时也是危险期。现场相对较乱,由于急于收工,忙中易出错。负责人往往没有最后进行周密检查,象检修电源未断开等安全隐患遗留下来就离开现场。
工作负责人作为现场的安全责任者应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事事保安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于安全事项应小题大做,把危险因素降至最低,在明确任务后,就应当积极组织危险点分析,开展事故预想,因人而宜地进行人员分工。
在实际工作中,负责人通常是该工作的技术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在符合《安规》规定条件下均要参加实际工作,而一些协调性的工作也是负责人必须解决的。当要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此时工作负责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工作负责人离去而现场失去监护的情况发生。工作负责人不仅要求技术过硬,更为重要的他是该项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一味埋头苦干的工作负责人并不称职。工作负责人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整项工作安全管理、监护、组织、协调上面。现场工作时,负责人应该到得最早,走得最晚。在工作结束前的事故多发期,负责人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密切关注现场秩序,避免出现混乱局面,工作未全部结束前不允许工作班人员率先离场,待全体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负责人应周密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后办理工作票移交或终结手续。加强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心和培养其驾驭现场的大局感能够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诚然,造成事故的原因很多,安全生产也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仅增强负责人责任感这一方面远远不够,这就需要我们都以"我是工作负责人"的责任感要求自己,从而保证现场安全。
(浦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