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依据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标准,要在2013年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2015所有工矿商贸企业达标。按照重庆市政府2014年1、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规定期限内没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
二、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标准,国家暂无标准的,执行重庆市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
三、程序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既是企业自身排查治理隐患的过程,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过程,通过达标创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够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安全生产必须高标准,严要求,由不得半点侥幸心理。
(二)彻底清查,确定名单。
各园区、镇街要对本辖区的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彻底大检查,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安全距离不足、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落后、装备简陋、没有自动化监控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水平差、本质安全水平低等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拟关停企业名单。
(三)综合评估,依法关停。
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上述拟关停企业进行企业自评与评审机构评审结合的综合评估,全面分析。对于能够经过整改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改造难度大、改造之后仍难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依法关闭。对关闭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加强对仓库、厂房、设备设施、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应予废弃、销毁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特别是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堆放、遗弃,防止留下事故隐患。
(四)形成机制、长效监管。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成立长效机制,动态监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下降,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行及时停业停产整顿甚至关停。
四、责任
区安委会统筹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作为年度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渝北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积极推行基本标准和岗位标准。各镇街、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管理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取缔。区财政局积极指导、协助关停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推动企业关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