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矿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或监管责任:
1、 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导致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严重不符的;
2、 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现场施工出现停产类和立即处理类隐患时;
3、 对查出安全隐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隐患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4、 对隐蔽工程监管、验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5、对各类井下工程设计上存在明显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或影响使用的;
6、 对重复出现的隐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导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
7、 由于违章操作或过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
8、对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9、 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10、 对“三违”人员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个月出现三次以上“三违”的;
11、无规程、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
12、事前责任追究由督查科牵头,安全技术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4、事前责任追究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并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经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