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二、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邮寄到)我厂安全科,安全科记录在案,并报主管领导批示,督促办理,做到有举必查。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我厂举报。举报电话0830-18982726631
3、举报人员举报时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我厂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三、举报范围
包括服务质量、违章违规操作、各类设施、设备隐患、消防、防雷、防汛、汽车维修质量、员工安全操作及其他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
四、 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我厂所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我厂所属部门和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我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时有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
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
5、维修人员服务态度差,维修配件质量差,收费不透明涉嫌欺诈行为。
五、举报调查
1、接到举报后,我厂安全科根据举报内容,督促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督查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报告我厂领导,同时将资料存档备查。
2、安全科接报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及其身份,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同时,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我厂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应证据,促进所举报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
六、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我厂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物质奖励标准。
1、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七、责任追究
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我厂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对举报属实的,我厂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我厂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