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为了规范梁场各工点(部门)、作业队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更好的做好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穆棱制梁场。
2、安全事故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按以下等级分类:
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 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3)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梁场。
(4)伤亡事故报告:
① 发生轻伤事故,梁场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② 发生重伤事故,梁场于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③ 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梁场立即电话报公司安质部,并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工点(部门)、作业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6)在接到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伤员和机械设备、物资等财产,并及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7)发生轻伤事故,梁场负责人在三日内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于月底前报公司安质部。
(8)发生重伤事故,梁场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由公司领导安排梁场或公司安全、工会、施工、劳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七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报公司,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9)发生死亡事故,梁场领导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并向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10)发生工伤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 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②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③ 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④ 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3、质量事故
(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① 直接经济损失(用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以下同)在5仟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为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③ 直接经济损失在5仟元以下者,可视为工程质量缺点。
(3)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① 梁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梁场。
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梁场于2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③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梁场于12小时内电话报公司总工程师,并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
④ 事故快报的内容为:工程项目名称及梁场场长(经理)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初步估计经济损失;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防止事故扩大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后续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初步修复方案。
(4)梁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文件办理。
(6)发生1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由梁场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发生1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梁场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45天内报公司安质部,内容包括:
① 事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② 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
③ 直接经济损失;
④ 事故等级;
⑤ 事故类别(如:违反基建程序,勘测设计错误,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按图施工,不按规范、工艺施工,工艺流程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测量错误,工程试验错误,设备、机具故障,其他);
⑥ 事故经过及原因;
⑦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⑧ 结构损坏部位处理方案及整改结果;
⑨ 今后的防范措施
⑩ 附件:结构损坏情况照片和修复情况照片,经济损失计算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或职称、单位(部门)。
(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 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②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③ 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④ 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⑤ 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4、附则
(1)本办法由梁场安全质量部及工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