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 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