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部是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大力开展好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工会和安全教育部门,搞好全矿干部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搞好安全项目的考核,配合矿搞好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及时完成、传达贯彻安全法规、文件、指令、认真监督安全法规、文件、指令、指示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2条 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监督好安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3条 认真审查工程设计,审批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把好安全关,并监督执行。
第4条 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现象,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改正。
第5条 结合矿井特点和实际,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严格制止和查处“三违”。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制定出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7条 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登记、“三违”登记、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分析记录等有关记录,搞好安全档案管理;按时、按规定上报各种安全报表、计划、汇报材料;按时提出安全汇报和安全信息,做到数字准确,文理畅通。
第8条 实行24小时调度值班,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认真,安全调度灵敏、及时、准确,调度符合规定。
第9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经常深入区队监督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措施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检查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部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部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安全部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