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公寓正常的治安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职工公寓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职工公寓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兴海公司京玉项目部职工公寓。
第三条 职工公寓根据本实施办法,依照“防范为主,依靠群众,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项目部经理是职工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可以委托副经理或经理助理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项目部对职工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负责对项目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开展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制定各项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第七条 维护职工公寓治安秩序,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职工公寓公共财产和人身财物安全。
第八条 加强对职工公寓外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职工公寓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履行公司级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职工公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职工公寓安全。
第三章 治安保卫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管理:
(一)治安管理;
(二)消防管理;
(三)交通管理;
(四)财务安全管理;
(五)宿舍安全管理;
(六)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的管理;
(七)职工公寓物资安全管理;
(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四章 职工公寓、校保卫处、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职责
第十二条 职工公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安全保卫工作,并领导全体员工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三)领导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职工公寓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行使本部门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职工公寓正常的公共治安秩序。
(二)负责公寓治安、消防和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各宿舍兼职保卫干部和义务消防员培训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重大案件,刑事、治安案件等,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承担职工公寓布置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宿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二)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员工的职责:
(一)关心职工公寓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强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自然灾害事故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协助并配合职工公寓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公寓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内治安秩序。
(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提供犯罪线索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职工公寓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职工公寓各级治保人员,是做好职工公寓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力量。
第十七条 职工公寓确定的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将给予重点保卫。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防范设施。
基建或重大维修项目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派员参加,并按规定邀请发电公司有关人员等参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职工公寓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评比先进的考核范围。凡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个人,予以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 贯彻本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职工公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费用按公司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公寓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不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松懈,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
(三)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或重大治安隐患,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