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长效运行,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矿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制度。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达标验收的单位,才具有参与其它先进类的评比资格。
第二章 考 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范围为气矿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8个作业区、2个净化厂、泸州炭黑厂、工艺研究所、维修抢险中心、泸州西部公司;一般生产、后勤辅助单位:勘探开发研究所、自贡西部燃气公司、计量站、消防队)。
第四条 气矿HSE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气矿HSE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对气矿安全生产考核标准提出修改建议,经气矿HSE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气矿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考核,满分为1000分。考核标准见附件。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考核得分900分以上,一般生产、后勤辅助单位自查考核得分930分以上,符合年度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环保要求,并完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控制指标的,可向气矿进行安全生产达标申报。
第六条 进行安全生产达标申报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10日前,以单位文件形式,并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及考核总结,报送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七条 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八条 气矿HSE办公室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提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建议名单,由HSE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该名单作为推荐先进单位评比条件之一。评比结果将以正式文件下发,并通报各单位。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比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范围为气矿所属各二级单位(含泸州西部公司和自贡西部燃气有限公司)。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必须是气矿安全生产达标单位,且年度内无有责事故和无其它性质严重的事件;无有责、上报环境污染事件;无污染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污染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气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实行验收、初审、审批制度。
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对符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条件的单位于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交气矿HSE办公室初审。
气矿HSE委员会对HSE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后,授予“蜀南气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荣获“蜀南气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的HSE办公室即为先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HSE监督员即为先进安全生产个人。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气矿“安全生产达标考核”与“全员风险抵押金考核”和“领导干部安全联系考核”挂钩: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00-919分之间的,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
(2)“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20-939分之间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1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3)“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40-959分之间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2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4)“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60-979分之间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3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5)“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超过980分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5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6)“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低于900分的,或不符合达标申报条件的单位,即不达标单位,全员风险抵押金沉没,安全联系抵押金沉没。
2、一般生产、后勤辅助单位:
(1)“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30-945分之间的,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
(2)“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46-959分之间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1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3)“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60-969分之间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2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4)“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在970-979分之间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3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5)“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超过980分的,除对等返还全员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联系抵押金外,追加50%的人均奖励,按同等比例给予安全联系人奖励;
(6)“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数低于930分的,或不符合达标申报条件的单位,即不达标单位,全员风险抵押金沉没,安全联系抵押金沉没。
第十三条 气矿对荣获“蜀南气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奖金奖励。各单位奖励对象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重奖。
第十四条 对发生未遂事故、事件的单位,在气矿季度绩效考核中兑现,将纳入年终先进单位评比。
第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未遂事故或事件不报的单位,查实后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和气矿相关事故处理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最终得分将由考核评分与各单位日常工作、各级检查、巡查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得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气矿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