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管厂长、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协助领导宣传教育,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贯彻执行上级及厂部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3)经常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帮助和教育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危害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训练、考核、发证,做好新进厂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入厂教育和复训教育,以及职工伤愈复工教育。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调查,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7)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按期实现。
(8)组织和编制安措计划,并督促检查按期实现。
(9)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参加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案及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监定,竣工验收及设备试运转工作。
(11)参加对节假日检修项目及危险作业人员的审批,并负责现场检查。
(12)协作有关人员搞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和正确合理使用,并协同有关人员搞好防尘、防毒和预防职业病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14)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5)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及违章作业者,所造成的重大事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强迫命令、瞎指挥的现象,有权越级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