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 为规范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 2.范围
???????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 3.职责
??????? 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 3.2 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
??????? 4.1一般要求
???????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 4.1.4 各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 4.1.5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 4.1.6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 4.1.7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 4.1.7.1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 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 4.1.7.2 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 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 4.1.9 生产车间/部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 4.1.10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 4.1.11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 4.1.12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 4.1.13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 4.1.14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 4.1.15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 4.1.16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 4.1.17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 4.1.18 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 4.1.19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 4.1.20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 4.1.21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 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 4.2.1 防爆泄压。
???????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 4.2.2 控温、控压。
???????????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 4.2.3 防止氧含量超标。
???????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 4.2.4 防火措施。
??????? 4.2.4.1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 4.2.4.2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 4.2.5 防静电放电
??????? 4.2.5.1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 (1)生产、使用、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 (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 4.2.5.2 在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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