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分公司消防器材、设备由分公司统一管理,保证每个工地、仓库等部位和生产重要环节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条:消防器材由专兼职消防员/保卫人员负责检查、保养、更换药品,保证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第三条:消防器材不能挪做他用,违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条:明火作业须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组,要通过专兼职消防员/保卫人员同意方能使用。
第五条: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要将安全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产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第六条: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禁止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于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施工,要随层做消防水流管道,用2寸立管,设加压泵,各层留水泥接口,加压泵须单独设电源。
第八条:电气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在高处焊割时除清理现场外,还须选派责任心强的人进行监护。
第九条:工地电动设备、机械必须有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不准在高压线下搭临建和堆放可燃材料,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条:进入冬季施工对工地上的各种火源要加强管理,各种生产、生活用火设施动用和增减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消防人员批准。不得在建筑物内随意点火取暖。
第十一条:凡明火作业严格动火审批手续,工作前由项目部向公司保卫处提出使用明火申请,经检查现场消防措施和技术交底落实后开据“明火使用证”。作业后严格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隐患。
第十二条:现场如需用电炉子,用前必须经当地电业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除公司、分公司专兼职消防人员/保卫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外,公司保卫处每季到现场检查消防安全,各分公司消防主管部门/人员每月对仓库现场进行消防工作检查,班组在班前班后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公司每半年对兼职消防人员进行一次专业训练,分公司专兼职消防人员对施工现场兼职消防人员、管库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岗中的消防知识教育。
第十五条:凡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必须马上整改,对因故不能马上整改的采取应急措施,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者,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把安全防火列入生产会议内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势,通报防火工作情况,针对不同季节生产情况确定防火重点。
第十七条:周一为安全防火教育日,总结一周防火工作情况,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知识。
第十八条:凡对防火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经领导批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十九条:凡在火警、火灾事故中,报警早救火有功者,核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依据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不能评先。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火警事故的单位直接领导,也同样根据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不能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