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供电线路事故及防治措施
1)地面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地方;
2)输配线至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4)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5)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6)井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7)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8)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9)井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10)电缆的选择及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规定。
11)电缆的敷设: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5°以下的井巷中,电缆用吊钩悬挂;
(2)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悬挂高度高于矿车;
(3)悬挂点间距为3米;电缆要在压风管、供水管等管子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12)电缆连接
(1)电缆与电缆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线芯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通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地面变电所事故及防治措施
1)可能发生的事故分析
地面变电所可能发生变电所火灾、变电所设备事故、小物件及动物引起短路事故。
2)地面变电所事故防治措施
地面变电所位置选择在工业场所附近,并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无塌陷区、稳定的场所;
(2)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3)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4)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5)变电所防雷、过电压保护及各种避雷设施齐备。
(6)变电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应有专门的防灭火装置。
(7)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及电容器等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电缆钩、管道沟、窗房应设置铁丝网,以防小动物入内造成线路短路。
(8)变电所内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规和程、规则。
(9)变电所内变电装置与墙、顶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距离。
(10)矿井地面供电线路每年必须进行巡查。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11)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变电所为双电源,避免了两回线路受到外部的影响同时发生故障的概率。在变电所的进线处,如因地理环境等条件的控制使线路之间距离不易分开,也要尽量拉开两线路间距离。并适当的增大杆塔安全系数,避免因煤层的开采或气候变化等各种原因出现事故。
(3)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和触电事故的措施
1)防止矿井突然停电的措施
使用双回路电源,一路断电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
2)防止电火花事故的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严禁使用铝芯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