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瓦斯是煤形成过程中伴生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瓦斯灾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与以下五种因素相关:
(1)瓦斯固有危险源,如瓦斯涌出量。
(2)存在弓f燃瓦斯的点火源(瓦斯最低点火温度650—75℃)或火花(瓦斯最低点火能0.28mJ)。
(3)环境中氧气的浓度大于12%。
(4)瓦斯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5%一16%。
(5)管理缺陷。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1)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人,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人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再引起爆炸时,即可对灾区进行通风。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减轻遇难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3)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4)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5)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为了有秩序地迅速抢救遇险人员,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在灾害一旦发生时,应成立矿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小组组成人员及名单如下:
组长:矿长、企业法人代表:黄自兰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曾祥文
安全矿长:陈德猛
成员:生产矿长:郭选国
机电矿长:冯国平
各分区安全员、电工、轨道工、办公室人员等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应参照综合预案的指挥机构设置,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其组成人员职责如下:
(1)矿长: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技术负责人、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和矿山救护小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指计划。
(2)矿技术负责人: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
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安全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的入井特别通行证。
(4)机电矿长: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
机电设备,完成其他有关任务。
(5)安全员: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危害程度等如实向应急领导小组反映,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6)井口值班员: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井,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
(7)办公室主任:负责对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妥善安置,并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他生活事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现代化水平,防治瓦斯爆炸事故。防止瓦斯积聚和引爆可采取以下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一、矿井瓦斯管理:瓦斯事故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因此,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学习矿井瓦斯知识,认识其性质和特点,掌握瓦斯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减少并清除瓦斯对煤矿生产的威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煤矿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应尽的职责:
(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和人员配备:
建始柳林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其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假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